香港公司股权代持,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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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股权代持和香港股权代持安排都是合法的,但两者的法律关系本质并不相同。
撰文:金鉴智
无论是传统企业寻求国际市场机会,还是中国区块链创业者出海谋发展,在香港注册公司一直以来都被视为一个高优先度的选项。然而,有时投资者可能因各种原因不方便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股权代持便应需而生。那么在香港股权代持合法有效吗?跟国内的公司股权代持又有什么不同?本文将讨论这些问题以解开疑虑。
香港公司的股权可以代持吗?
国内股权代持和香港股权代持安排都是合法的。但两者的法律关系本质并不相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目前,国内的股权代持仅仅是合同关系。
而作为普通法系下的香港,在香港的法律实践中,股权代持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双方的法律关系适用信托法的规定,因此,股权代持安排的相关文件,如信托声明书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严格按照信托的规定来草拟。
在曼昆律师看来,在股权代持安排下,合同关系和信托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信托关系下,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具有较为严格的信托义务。简而言之,信托关系下的隐名股东将受到更高层次的保护。具体而言,在信托关系下,显名股东代持的股权被视为信托财产,与代持方的自身资产是分开的,有独立性。即使显名股东发生财务困难或破产,代持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仍然独立存在,不受其影响。另外,显名股东作为信托受托人,其有着明确的法定义务,必须遵守香港的信托法规和法律准则。这意味着显名股东有责任以受托人的标准履行其职责,维护隐名股东的权益。
股权代持有哪些注意事项?
想诉诸香港法律保护,股权代持安排需要有香港因素。即便是信托关系下的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安排也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显名股东违反信托承诺,拒绝支付股利及利息;显名股东拒绝隐名股东的显名要求;显名股东不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在此情况下,隐名股东可以根据信托声明和双方协议,向香港的法院提出申诉,并要求更换受托人,但是,该等股权代持安排中里必须有涉及香港的部分。比如,隐名股东是香港公司,或是所涉资产在香港,这样香港法院才会受理。
提供代名服务的最好是专业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而不是自然人。2018 年 3 月 1 日起,香港政府要求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进行重要控制人登记(Significant Control Register,SCR),根据 SCR 的穿透原则,对于满足香港《2018 年公司(修订)条例》对重要控制人认定的,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的登记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等信息供执法人员查阅。根据香港政府的问答,在自然人代持股份的情况下,需要穿透代持安排,重要控制人即为隐名股东,需要备存隐名股东的信息。虽然,SCR 名册目前可存档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者香港的任何地方,且只供执法人员查阅,但这对于想要完全隐身的投资人,仍旧心有芥蒂。另外,如有纠纷产生,专业机构的风险承担和违约偿付能力相对自然人要强一些。
曼昆律师建议
对于大部分的曼昆的朋友们来说,香港法是陌生的,香港法下的股权代持更是一头雾水。因此,对于想要搭建香港法下的股权代持架构,曼昆律师有如下建议:
1.仔细选择受托人(代持方)。受托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以确保有效管理股权并履行信托义务。
2.选择合格律师。确保股权代持安排符合香港法规,包括香港的公司法、信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聘任律师起草或审核信托文件。这些文件会明确股权代持的安排、受益人的权益和权责关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3.考虑税务筹划。股权代持安排可能会涉及税务问题,聘任律师或者财税人员协助进行税务规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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