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解读 Web3 新经济:我们的近忧和远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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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法律视角谈一谈在「Web3 新经济」价值捕获模型下,关于 Token 的近忧远虑。
撰文:肖飒法律团队
近期,香港在拥抱 Web3 的进程中大动作频频,来自全世界的 Web3 Builder 们都迫不及待的加入了此次盛会,分享新知表达观点的同时,也与新伙伴相识、与老伙计「奔现」。
飒姐团队在此次盛会中同样收益匪浅,特别是对某个已经拿下香港牌照并布局东南亚的 Web3 大厂所提出的「Web3 新经济」及其价值捕获模型较为感兴趣。今天就与大家一起聊一聊我们对于「Web3 新经济」的看法,从法律视角谈一谈在这种新型价值捕获模型下,关于 Token 的近忧远虑。
1 何为 Web3 新经济?
一个共识性的基础是,Web3 是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所创造的一种价值互联网,强调数据可信、数据确权和价值互联。在某 Web3 大厂提出的新经济理论,建立在「一切价值皆可被代币化」这一核心理念上,认为所有通过代币所标识或绑定的价值,都可以在 Web3 网络中进行高效、智能化地组合、流转和分配。
而与传统现实中以「所有权」作为价值代表和权利源头促生的「股东资本主义」(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价值生产和流转制度)的做法不同,Web3 新经济的叙事方式是通过淡化「所有权」价值,转而强调「使用权」价值来实现的。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使用权相比所有权而言是一种「非排他性权利」,不受传统物权理论中「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等原则限制,拥有可拆分、可共享、可循环授予等特性,因此将使用权进行代币化后以此为价值代表和权利源头所建立的价值创造和流转机制,就是一个开源、开放和无需许可的价值共享网络,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该种以「使用权」为价值代表和权利源头的叙事语境下,所诞生的新型价值分配和流转机制是一种「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根据《Web3 新经济和代币化白皮书》的定义,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指的是「根据追求项目参与方共同利益的最大化,组织中所有参与者以利益相关者的身份进行大规模协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并共享组织价值」。
一个小总结:Web3 新经济其实就是一个基于区块链技术,以代币化「使用权」为手段,以「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为价值追求,所创造的一个开源、开放、无需许可的价值共享经济制度。(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2 我们对 Web3 新经济理念的赞赏
飒姐团队认为,Web3 新经济理念从很多层面上来说都是前沿的、具有参考价值的,其创造性的提出淡化「所有权」转而强调「使用权」,通过所有权可拆分、可转授予等特性建立一种既能扩大 Web3 Builder 们已经创造的价值,又能在现有基础上创造新价值的经济制度,令人眼前一亮。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大多遵循德国历史法学派创造的经典理论「物债二分」进行立法,简单来讲,就是将物权认定为一种「静态财产权」,以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过程产生的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如抵押、质押)或准物权的行为(如债权转让合同)称为「处分行为」;将债权认定为「动态财产权」,以调整财产变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就称为「负担行为」或「债权行为」。
我国《民法典》所采的即为这种经典理论,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物权制度,但如今随着新兴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经典理论已经无法满足调整社会关系的需求。
物权概念和物权制度的建立,有赖于潘德克顿法学的抽象演绎法,但是概括抽象总是无法保证绝对的「准确性」,抽象方法得来的概念和规则,是一个宽泛的范畴,因此,学者普遍对于经典物权理论存在各种批判。例如,物权法定会导致权利划分的不周延性。一般的物权概念是义务作为权利指向的客体,它不能解释针对权利的权利,如在他物权之上设立抵押权。
又例如,权利性质的模糊。除了典型的物权所有权和典型的债权金钱债权外,其他权利的性质其实处于物权与债权的强弱过渡中,更别提目前甚至还出现了 NFT 这种可以任意转换权力性质的特殊新兴财产。在此情况下,经典物权理论的局限性逐渐凸显。
因此,飒姐团队认为,Web3 新经济能以大胆的创想和制度设计,来摆脱传统理论的桎梏是一种大胆且值得夸赞的事。
3 对于 Web3 新经济的近忧
飒姐赞赏 Web3 Builder 的创想与努力,但从法律人的风险视角出发,新经济的制度设计上依然存在着一些近忧与远虑。
先说近忧:现有监管制度与 Web3 代币制度存在兼容性风险。Web3 新经济理论认为,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本质上都是代币化的价值(Tokenized Value),在技术表现形式上都是 Token(以下统称「代币」)。因此在围绕 Web3 应用构建的新经济制度中,需要通过两种三类代币来实现价值的产生、流转和分配。
所谓「两种」指的是将代币区分为「同质化」和「非同质化」代币,以同质化代币作为使用权代币化的载体和激励制度的基础,以非同质化代币作为「完全数字化事物的确权、许可和证明」;所谓「三类」则是在前述两种的基础上,将代币细分为:「权益型代币」、「功能型代币」以及「NFT」(两种三类代币又被称为 Web3 新经济的「三代币模型」)。
创想是美好的,但是飒姐团队认为,该种代币模型与香港现有的虚拟资产监管制度可能存在兼容性风险。这一方面是由于 Web3 新经济的前瞻性创造与监管措施滞后性的固有矛盾所致,另一方面也与香港的虚拟资产监管思路有关。
香港一直以来对于金融资产采取的都是由证监会「一手抓」的发牌监管模式,但由于虚拟资产的新颖性,证监会并不确定现有的传统金融监管工具是否依然能对虚拟资产生效,因此在拥抱 Web3 的热闹表象之下,实际坚持的是一种「求稳缓进」的监管思路,对于 Web3 领域的创新持审慎态度。当前香港证监会已经基于比特币、以太坊等经典「单一代币模型」制度建立了一套总体相适应的监管措施,此时推进革新的「三代币模型」,几乎必然会导致监管的兼容性风险。
这种风险在现实中会外化为监管机构(证监会)对已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持续合规能力和成果的质疑、不信任;对于申请持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则可能导致拒绝发牌的后果。
4 对于 Web3 新经济的远虑
还是那句老话,理想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Web3 新经济理论确实为推动 Web3 的下一步发展提出了前瞻性的设想和一定的制度设计,但是一方面,尚未由足够的实践对该制度的有效性、可靠性进行验证;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看,但凡制度层面的改革都必须由一个具有足够权威和控制力的「中心」来主导和推动,具体到 Web3 新经济而言,应当由一个具有足够公信力的头部 Web3 builder 来推进,但截至目前飒姐团队尚未看到有任何大厂真正下场真刀真枪去做这件事。
另外,飒姐团队长期服务金融科技领域的客户,我们理解、尊重并认同「code is law」作为解决数字世界纠纷的基本准则,但是,虚拟财产固然是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世界,我们作为一个有血有肉的人依然要生活在这个物质世界中。除非虚拟资产永远不需要在现实世界中「变现」,否则就永远需要一套靠谱的争议解决机制,在现实中调整因虚拟资产而产生的民事、商事纠纷。但遗憾的是,无论是现实中的法律还是虚拟世界中的 code,都只能在各自领域发挥作用,双方之间的「间隙」难以通过现有的规制工具予以弥合,因此,过早地推进 Web3 新经济改革还需慎重考量。
5 写在最后
时代的浪潮既能将我们推上风口,也能将我们埋入谷底,对于在金融科技领域冲锋陷阵的勇士们来说,保持一颗清醒的头脑比一时的荣誉更加重要。飒姐团队提示,如今香港与内地在虚拟资产的发展上存在一种「互补」关系,一方面,香港地区则开始拥抱 Web3 新经济,在合规的前提下推进虚拟资产相关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内地拥有雄厚的科技创新与金融人才储备与资源优势,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虚拟资产从业者完全可以依靠这样的互补关系,立足香港,背靠内地,对自身的虚拟资产业务进行战略布局。当然,香港目前的发牌制度对于合规的要求一向严格,企业必须在做好合规建设,并与监管机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再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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