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SFC将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领牌照提供过渡安排
针对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意义且实质的业务的交易平台,包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发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就非证券代币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符合资格可参与过渡安排。同时还须符合《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附表 3G 所载列条件,才可于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并将由 2024 年 6 月 1 日起受限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而计划在 2023 年 6 月 1 日后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公司,则须事先向 SFC 申请并获发牌照。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正式实施后,SFC 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亦会根据《2022 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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