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除认可机构外,虚拟资产机构使用「银行」属失实陈述,或涉嫌犯罪
根据《银行业条例》,只有获金管局发出经营牌照的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才可在香港经营银行或接受存款业务。除认可机构外,任何人在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银行」一词的名称或称谓,或申述该人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经营接受存款业务,或邀请公众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则亦属犯罪。香港金管局提醒,非香港银行的虚拟资产机构不受金管局监管,而存放于该等机构或平台的款项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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