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财库局局长:香港监管机构将适时检视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要求
根据规定,持牌法团如有意从事涉及虚拟资产的任何活动,必须预先通知证监会,而注册机构则须通知证监会及金管局。一般而言,获发牌或注册的中介人就所受规管的活动通知相关监管机构后,便可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而无需申请修改发牌条件。
《联合通函》载列的投资者保障措施,例如要求对客户进行虚拟资产知识评估及向客户提供相关产品资料和警告声明,目的是为了加强投资者保障,让其客户对相关产品的特性和风险有充分理解后,作出知情的投资决定。就证监会认可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及买卖的虚拟资产基金,如作为中介人而不涉招揽或建议行为,则无须遵从合适性规定或有关提供最低限度资料及警告声明的规定。对于机构专业投资者和合资格法团专业投资者等高端投资者,部分投资者保障措施则可获豁免。
香港金管局和香港证监会将继续留意市场发展,并适时检视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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