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境外虚拟货币投资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潘某某是新加坡公民,本案具有涉外因素,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涉及我国金融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直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拟货币投资。本案中当事人签订合同炒作境外虚拟货币,违反了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损失依法不予保护,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免责声明:作为区块链信息平台,本站所发布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Bi123立场无关。文章内的信息、意见等均仅供参考,并非作为或视为实际投资建议。
最有价值的区块链信息和数据平台